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3执4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楼1286室,组织机构代码:596630862。
法定代表人傅立力。
被执行人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二区252号,组织机构代码:5802536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6958055.21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系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3执421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