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33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浙江广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孔祥星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