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2执2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客观原因为由,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22执2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