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城县融媒体中心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44号
原告: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3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思,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娜。
被告:河北嘉典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城区金玉源府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房勤慧
被告: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77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
原告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融媒体中心、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北嘉典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广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德璋
审 判 员  于 颖
人民陪审员  王耀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马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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