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保83号
关于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705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聂超所有的铜官山区××室;舒海平所有的兰桂花园3栋1901室。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