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唐燕龙、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706执11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
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
唐燕龙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494.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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