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706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
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燕龙与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