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安徽向明置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13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皖13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执5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 ***
书记员 王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