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恢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1326(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执行人***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7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