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通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县鑫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024财保11号

申请人:伊宁县鑫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格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赵清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奇,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霍城县,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颖,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住所地:巩留县中天小区

负责人:赵丹平,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人伊宁县鑫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伊宁县鑫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县鑫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3XXXXXXXXXX********(工行陕西省分行陕西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账号3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的1,607,558.80元存款及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宏 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努尔乔力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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