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060号
申请人:长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4420685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盐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武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94974A,,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珥城村
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长湖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湖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孟庆波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