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32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5日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辉,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湖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4420685E。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盐港中路69号9幢。法定代表人:徐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颖,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长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4.00元,撤诉减半收取547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马丽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