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0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3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21.07343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243元,由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虽然向法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六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29566.36元,本院已经全部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申请费1650元,故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227916.3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其他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或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经予以查封。
4.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案外人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予以冻结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公告悬赏及律师调查令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27916.3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货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法官助理常佳慧
书记员靳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