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26民初959号
原告江苏博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博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博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2元,减半收取6931元,由江苏博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继月
法官助理 崔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