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539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文娟
书记员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