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瑞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瑞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453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瑞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钢锐。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广瑞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柯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钱璐
书记员魏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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