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422民初123号
原告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80元,减半收取47890元,由原告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焕云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冯川东
书记员 张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