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4民终903号
上诉人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上诉人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税费1094025.80元”,一审法院未做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鑫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572元,上诉人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冯明钢
审 判 员 刘 立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何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