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6412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路27号金声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罗浮阳光小区2号楼底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3.5元,由原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薛 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