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2民初76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阳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春堂,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站伟建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0345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宁津阳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鲁1422民初761号、(2019)鲁1422民初76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宁津阳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津阳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137元,由申请人宁津阳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