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第二高级中学、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异9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万良,系校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辽中二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高级中学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中二高中请求法院暂缓扣划其学校基本账户资金并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理由为:我校在2018年12月13日,利用沈教财[2017]435号专项经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60套触摸一体机、视频展台及黑板,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1486200元的价格中标,供方按照合同供货。由于沈教财[2017]435号专项经费没有拨入我校财政专项经费账户,我校无法履行合同给付设备款。2020年8月13日,辽中区人民法院冻结我校基本账户资金135万元,执行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我校下达了扣划设备款1188960元、案件受理费7993元及利息等约122万元的执行裁定书。因该账户是我校的基本账户,不是财政专项经费账户,资金余额为5043221.96元,其中学生伙食费599968.16元,课后服务费997730元(教师工资),学生教材费351000元,学生校服款131625元,利息(应缴财政专户)2414.23元,弹性离校经费563519元,公用经费2396965.57元(包括取暖费915200元、水电费315550元、电话费34000元、学生考试试卷费150000元、教师培训费60000元、办公费96000元、设备设施维护费240000元、临时工工资288000元、保安服务费21600元等)。上述款项涉及到我校师生的生活保障,如不能及时支付,有可能引发师生动荡、上访,影响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恳请辽中区法院考虑我校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款项予以解除冻结。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基本账户的银行明细、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通用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8月12日,我院下达(2010)辽0115执1437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辽中二高中在盛京银行账户存款135万元扣划至辽中区人民法院账户。现异议人辽中二高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对账户内存款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虽然主张法院查封的账户内为学生伙食费、课后服务费等,但是其所主张的用途资金并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免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故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二高级中学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崔会军

审 判 员  黎旭阳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