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20006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保定市易县易州镇桂子渠村127号。
被告: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5号(4门、5门、6门)。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慧
书记员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