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2民初170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5号(4门、5门、6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晶
审判员***
审判员孙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