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顺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象山大道南端(万达广场)A地块幢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8847902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79391786。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女,女,194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原审被告:**广,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审被告:荆门市顺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152号(**首府)5幢8层8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2EQ8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女、原审被告**广、荆门市顺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12月29日向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速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少魁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