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989号
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行知路2号B栋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东社区西埂组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