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73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东社区西埂组**。
法定代表人:徐仁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小苔
书 记 员 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