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3380号之一
原告:***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五街122-2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407138830。
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月,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9694813X。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保全费490元,均由原告***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易 瑾
书 记 员 宋杨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