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3380号
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五街122-2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407138830。
法定代表人: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月,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9694813X。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易 瑾
书 记 员 宋杨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