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3380号之二
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五街122-2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407138830。
法定代表人: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月,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9694813X。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133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佳木斯佳东支行开户账号09×××16的财产。后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提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佳木斯佳东支行开户账号09×××16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晖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佳木斯佳东支行开户账号09×××1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易 瑾
书 记 员 宋杨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