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商初字第26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佳木斯卓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卓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