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3221号
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佳佳
书记员 綦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