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圣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1317号
原告江苏圣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庭审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圣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阚红艳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