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223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湘*大桥南侧亚都花园A栋209号。
法定代表人*立新。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网岭镇北联村南竹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地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宋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