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51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33号7幢1楼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昊,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武,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4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2019年4月11日,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普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欣和嘉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