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财保86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申请人:***明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东风分场紫轩阁A栋1-2层6室。
法定代表人:任明,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明星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明星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至1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连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