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恢10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自愿与被执行人***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据此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拍卖。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执恢1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