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某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7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326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无权属登记的证券和车辆等财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现该房产暂不宜处置。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6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326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6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劳务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