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97号
申请人: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381440J。
法定代表人:杨宗付。
被申请人: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院1号楼1层101内7层D01内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401130D。
法定代表人:赵武阳。
申请人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人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52010000000627)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