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0072号
原告: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院1号楼1层101内7层D01内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武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茹,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原告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哲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纵横公司)、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纵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哲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纵横公司、广州**纵横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升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纵横公司向我公司返还服务费用42 000元;2.判令北京**纵横公司向我公司返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2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 判令北京**纵横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北京**纵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广州**纵横公司对北京**纵横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5日,我公司通过“汇桔云”与北京**纵横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北京**纵横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具体为ISO27001(400人)及CMMI3服务产品认证,我公司向北京**纵横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补充协议第一条第1点明确约定北京**纵横公司承诺自原合同签订12个月内,完成我方委托服务项目,否则,北京**纵横公司应立即返还已收取的该项目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于2019年10月11日一次性向北京**纵横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款共计195 000元,但至起诉之日,北京**纵横公司仍未完成ISO27001项目服务。期间,我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发来的《协助催款函》,请我公司协助其督促北京**纵横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待其收款后,再向我公司发放ISO27001认证证书。经我公司多番催促,北京**纵横公司认为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用,致使我公司未获得ISO27001证书及相关资格。我公司为了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只能另行委托其他机构,从而造成我公司对委托事项承担了双倍费用,耗费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广州**纵横公司系北京**纵横公司唯一股东,为“汇桔云”实际运营方、财务及事务管理方,通过“汇桔云”实际履行《服务协议书》,且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广州**纵横公司应当与北京**纵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升哲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升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升哲科技公司(甲方)与北京**纵横公司(乙方)于2019年9月25日签署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及附件“企业咨询业务说明”(以下简称业务说明)、附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ISO27001(400人),服务费用总价42 000元;产品名称CMMI3,服务费用总价153 000元。支付时间:本协议服务费用,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取款项即开展相应工作。权利义务:各产品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通过官方政策文件及乙方咨询,已清楚了解该项目内容、资质要求等。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附件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权益,并在收取款项后及时开具等额发票。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及他人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服务费用。”业务说明主要内容为:“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询问乙方办理服务事项的工作进度;甲方应安排人员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准备及申报/申请工作,对于乙方提出的协助及配合请求,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提供相应资料文件;甲方答复及提供相应资料文件的时间,不计入乙方服务期限,如因甲方迟延提供相关文件导致服务事项无法按预估时间完成的,不属于乙方违约行为,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已收取服务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务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的,经发现及证实后,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已收取服务费用不予退还甲方;乙方完成申报或交付服务成果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书面确认。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就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按相关要求规整成申请书/申报书及文件递交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及完成委托事项,如涉及主体资质、地域限制等特殊限制原因的,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其他单位完成约定服务事项;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完成项目申报所需资料、信息及配合协助内容;如服务协议书首页服务名称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企业咨询服务列表已勾选项目开展服务,并视为合同正常履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补充约定:乙方承诺自原合同签订12个月内,完成甲方委托服务项目。否则,乙方应当立即返还已收取的该项目服务费用。”上述证据证明升哲科技公司与北京**纵横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北京**纵横公司向升哲科技公司提供办理ISO27001(400人)及CMMI3的服务,北京**纵横公司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委托服务项目的,北京**纵横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该项目服务费用。
升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显示升哲科技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北京**纵横公司支付195
000元,摘要:认证费。证明升哲科技公司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全部服务费之义务。
升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协助催款函、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北京**纵横公司未向其提供ISO27001(400人)服务,其公司经另行委托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协助催款函显示系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内容为:“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贵司向我司申请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安排方圆山东有限公司完成了现场审核,已于2020年9月9日颁发证书,根据贵司、我司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桔网”)之约定,认证费合计22 000元,应由汇桔网支付。现经我司多方联络,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汇桔网尚未履行其付款义务。请贵司协助督促汇桔网,尽快向我司完成付款。我司收款后,将向贵司发放,前述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显示系由升哲科技公司(甲方)与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申请以下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乙方按认证程序对甲方进行认证审核,在确认管理体系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核依据后,为甲方办理认证注册,颁发或换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费用:初次认证费用(含中英文正本证书一套)22 500元、每年保持证书费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AZ8000)除外)14 500元。”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示:“兹证明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22080-2016/ISO/IEC27001:2003标准;初次发证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8日,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尚志强。”并加盖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升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其支出律师费5000元。《委托代理合同》系由升哲科技公司、北京申哲伙伴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乙方)于2021年1月8日签订,主要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任若飞律师为甲方与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经协商双方同意本案代理费为人民币20 000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文本显示系由升哲科技公司(甲方)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其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一审阶段折算收费律师费为5000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该文本未进行签字或盖章。升哲科技公司述称,其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商支付律师费5000元,该费用尚未实际支付。
诉讼中,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升哲科技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另查,北京**纵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广州**纵横公司为北京**纵横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合同是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本案中,根据升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确定其与北京**纵横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纵横公司负有为升哲科技公司提供办理ISO27001及CMMI3认证服务之义务。实际履行中,升哲科技公司履行了支付服务费义务,北京**纵横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未提供申请ISO27001认证之服务。 诉讼中,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升哲科技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广州**纵横公司持有北京**纵横公司的100%股权,北京**纵横公司为一人公司性质,在广州**纵横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于北京**纵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升哲科技公司要求广州**纵横公司及北京**纵横公司返还部分服务费并支付利息损失,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升哲科技公司主张北京**纵横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亦缺乏合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42 000元及利息(以42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北京升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9元,已交纳;由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