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均鸿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2395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5年12月3日生,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均鸿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388号2幢6层。
法定代表人:顾建均,江苏均鸿辰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均鸿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1元减半收取251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