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科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平潮镇周山木业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420号
通州区平潮镇周山木业经营部: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科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1年3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八厂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06020201201000106934,实际冻结金额180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6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