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财保127号
申请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华营村华营农贸市场停车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L1R8G83。
经营者:熊义平,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熊进、王小涛,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80365632。
法定代表人:顾建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昌岩,男,白族,1975年6月20日生,住,住湖南省桑植县/div>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1日生,住,住湖北省阳新县/div>
申请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昌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昌岩、***价值人民币226223.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昌岩、***价值人民币226223.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