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02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港兴路315号均烨大厦1幢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均鸿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