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碲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碲礡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9)渝0106行初61号
原告重庆碲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碲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段学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副局长许兵作为出庭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徐斌,第三人重庆淳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沙财国库(2018)87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驳回重庆碲礴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的投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投诉申请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是其法定职责。 原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采购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中作为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在提出质疑得到答复后向被告就中标结果进行投诉,被告受理该投诉后经审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依法向原告进行了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程序规定,故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原告认为淳鑫公司中标产品的最大日制水量未达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采购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单位》的政府招标文件的要求,其理由是针对中标产品的《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载明的中标产品的净水流量为每分钟1升,换算成一天即为1440升,故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1514升。本院认为,首先,在《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载明的中标产品的净水流量为每分钟1升,并无证据或相关行业规范证明净水流量即为最大日制水量。其次,即使净水流量即为招标文件所称的最大日制水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144-2010》中3.6:净水流量是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净水机制造商标称的单位时间的产水量;5.4.3实际净水流量应不小于标称净水流量。即通过每分钟净水流量可以计算出该产品一天的最低净水流量,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144-2010》的规定,该计算而得的标称净水流量应小于实际净水流量,可以说明中标产品的实际净水流量不低于1440升,而不能仅凭中标产品标注的净水流量证明中标产品的最大日制水量不能达到1514升。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144-2010》3.2反渗透膜:用特定的高分子制成的,具有选择性能、半透性能的薄膜。它能够在外加压力作用下,使水溶液中的水和某些组分选择性透过,从而达到纯化或浓缩、分享的目的。即反渗透膜系净化水的主要材料,通过反渗透膜的参数亦可以计算净水量,本案中的中标产品载明的反渗透膜的参数为0.0001UM200G2支,将G(加仑)换算为L(升),即为1514升。故原告仅凭《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载明的中标产品的净水流量为每分钟1升而认为中标产品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日制水量缺乏依据,且该中标产品经专家审核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被告认为原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而驳回原告的该项投诉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结合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及第三人举示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名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采购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单位》的政府招标文件,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所需的公共直饮水设备进行公开招标。该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项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特定资格条件,响应供应商所出租饮水设备应获得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证书等。第二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及标准中第三项“项目服务要求”规定:(一)直饮水冷热水型设备参数:......最大日制水量:大于等于400加仑约1514升。 原告及第三人淳鑫公司等企业参加了该次招标活动。淳鑫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中标。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交易中心递交了政府采购质疑函,被质疑人为淳鑫公司,质疑事项: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采购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单位》,质疑项目编号:ZC2018362,质疑请求:要求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交易中心受理了该质疑,并再次请专家进行审核,2018年11月1日评审委员会作出审核意见,认定原告所投诉内容不属实,对其投诉诉求不予支持。交易中心于同日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载明:经查,评审委员会认为:一、第一中标人所投产品被质疑的“直饮水设备最大日制水量:大于等于400加仑约1514升”,在其投标文件中做出了响应,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二、第一中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也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5个品牌之中,同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所述,我中心认为质疑内容不属实,质疑诉求不予支持。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政府采购投诉书,请求取消淳鑫公司第一中标人资格。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了该投诉,并于2018年11月6日向交易中心及采购单位作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18年11月12日被告向交易中心及采购单位作出送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2018年11月13日交易中心向被告提交了《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采购公共直饮水设备租赁服务单位的情况说明》,2018年11月20日被告作出沙财国库(2018)871号沙坪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人投诉,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原告收到该投诉决定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驳回原告的重庆碲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碲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晞 人民陪审员 阳 森 人民陪审员 谢 芸
书 记 员 童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