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24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哲,男,1968年5月6日生,朝鲜族,该公司副经理,住***。
被执行人:***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30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41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891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在银行、在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方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车辆登记方面,被被执行人在公安部有车辆登记信息,该车辆本院其他案件已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目前,本院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止共受理***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案件1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件。***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被***人民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2020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施(过渡期)接管的协议》,由***人民政府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施接管。二是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2021)吉2424执139号案件中,经该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建设完工的位于***金城街北尔集团北侧供气厂站。经该案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厂站,因该厂站五证不全,不动产及房产部门无法办理协助查封手续。本院将查封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因查封的供气厂站手续不全尚未完工暂时不宜处分,本案亦无法处分。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秦四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祥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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