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吉0582民初1367号
原告:集安市鑫泉苯板厂。
法定代表人:曲桂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绪,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国,男,系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权限:承认、和解、放弃、参加诉讼及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集安市鑫泉苯板厂与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安市鑫泉苯板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绪,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保温板、胶网等外墙保温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外墙保温材料,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125,294.20元(扣除税款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及时给付拖欠的货款150,819.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集安市鑫泉苯板厂所欠货款125,294.20元,逾期给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
案件受理费1,658.00元由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政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房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