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3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
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刘宇光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