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保47号
申请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申荣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申请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吉2424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9,176.00元。申请人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吉2424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2022年2月9日立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局,案号为(2022)吉2424执保47号。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解除对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9,176.00元的冻结。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