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2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总经理。        
***与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已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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