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2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总经理。        
***与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已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