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2民初905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商城委。
被告: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卞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君妮